近年來國際稅務合作及反避稅浪潮興起,美中貿易戰線不斷延長,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為減輕企業所受衝擊,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回台投資成為重要選項之一。為避免台商誤以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投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於108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態樣,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台商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均不涉及所得稅問題,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鑑於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且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習慣,故明定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香港及澳門匯回「海外資金」時,得自行提供相關來源證明文件,據以辨認其中是否具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的「海外所得」。此外,考量台商以往多有赴陸設廠情形,實務上也有辨認資金性質的需求,故規定個人自中國大陸匯回「大陸地區資金」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得比照適用,但相關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