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是否得為著作權保護,時有爭議。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於107年在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作出「室內設計之創作,包括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完成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如具有原創性,亦屬『其他建築著作』與建築著作享有同樣之保護」。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調查發現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仁宗(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入住原告經營之君品酒店,向原告接待經理要求參訪「雅緻客房」,並對住房內部設計拍照及量測。並發現,被告朱仁宗經營之台東桂田酒店住房設計抄襲原告所經營飯店之住房設計,遂向智財法院提出違反著作權及公平法之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