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三條保險人代位求償之規定,是否適用於國家賠償案件,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後,由於該法未明文規定,因此在行政機關函示之影響下,認為不適用與認為應適用之司法實務見解各有之,造成同一保險人在相類似的不同案件中,只因審理法院就此問題之見解不同,有不能代位求償與能代位求償之現象,大大減損司法威信。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一三號判決,肯定國賠案件應該適用保險法代位求償規定之見解,雖然我國不像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具有強大之拘束力,但最高法院之見解,事實上受下級審法院之重視,此判決應可發揮填補法律規定未臻明確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