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1年10月正式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中,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同條第3項並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該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而因考量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保有大量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學童及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檔案,為有效保護該等檔案,避免遭到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課照中心就該檔案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於業務終止後對該檔案之適當處理方法。為使課照中心於訂定計畫時有所依循,教育部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即基於課照中心因其業務所需,有必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因此需指定其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主管機關並以相關辦法協助該產業。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