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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2 No.1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何時應申報?答:財產的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無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祇要雙方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時,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進一步說明,因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贈與稅的報繳,須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舉例說明,贈與人某甲於107年12月1日贈與某乙不動產並訂立契約,該筆不動產欲於108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則某甲應於107年12月1日契約訂立時,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如遇有上揭情形,應於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如實申報。
起訖頁 52-5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90115 (4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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