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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報導
201901 (4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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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鐵普悠瑪事故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作者
徐周鈺
中文摘要
公鐵普悠瑪號2018年10月21日下午4:50已在蘇澳鎮新馬車站發生列車出軌翻覆事故,造成全車共有18人死亡,約271人輕重傷,目前刑事程序尚在偵查中。民事賠償部分,台鐵依《鐵路法》62條及「鐵路機構因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等法規,賠償每位罹難者530萬元賠償金,包括《鐵路法》規定補助費250萬元、特別濟助金280萬元;重傷者240萬元含《鐵路法》規定140萬元、特別濟助金100萬元;輕傷者最高60萬元含《鐵路法》規定40萬元、特別濟助金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
起訖頁
2-3
刊名
消費者報導
期數
201901 (453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該期刊-下一篇
消費資訊站:國內篇No.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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