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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專欄No.16
中文摘要
案例一案情要點:債務人提供土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而於抵押權證明書權利存續期限一欄,就其抵押權設定登記續期限為二個月,今已該登記存續期限,問債權人是否仍可實行抵押權?處理情形:目前實務上對於地政關所印製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事項均有「存續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之記載,認為所設定者為一般抵押權時,該「存續期限」係屬贅文,蓋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主債權消滅時,抵押權即同時消滅,並無所謂「存續期限」可言(民法第八六○、第八七三條第一項、第三○七條參照)。
起訖頁 7-7
刊名 人權會訊  
期數 198403 (16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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