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與新時代基金會於去年九月九日假台北市警局城中分局實施之「試辦公正警訊筆錄選任義務辯護」制度,其目的在使犯罪嫌疑人於警局接受偵訊時,能完全出於自由意志作成筆錄,此舉亦可提高警訊筆錄之製作水準,進而防止威脅、利誘乃至刑求之情形發生,此制度之施行對警方辦案形象的提升具有正面效果。實施本制度之另一目的乃在提醒社會大眾,重視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2.本會於今年二月間,聯合台灣省分會及高雄市分會分赴台北、台中、雲林、台南、高雄、台東泰源等六所監獄參觀訪問,評鑑獄政得失;除於上一期會訊上詳細刊登各評鑑項目之評鑑結果及建議事項外,並專函法務部參考改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