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給我們「說」的權利--可自由表達勞工心聲,有關單位並應予重視並處理。給我們「住」的權利--政府應廣建勞工住宅或擴大舉辦長期低利貸款,解決勞工住的問題。給我們「知」的權利--政府的政令應普遍宣導,讓所有勞工能有所瞭解並配合執行。給我們「參與決策」的權利--請依勞工實際需要,修訂工會法及勞動基準法。
2.請建立老人年金制度,俾老有所養,期能貫徹憲法第十五條老人之生存權獲得有效保障。目前除軍公教人員有退休俸領取外,其他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老人,或依法強迫退休(如工人),或以體力必須退休,而頓失工作收入,無有老人年金,生活自然瀕臨絕境。目前世界興辦老人福利國家莫不有此制度,乃能使老者生活無虞。我國經濟奇蹟,豈可漠視老人生存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