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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No.25
中文摘要
1.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律效果,係採雙軌制,亦即是在刑罰的制裁之外,尚設有針對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而提出的社會安全措施,即所謂的「保安處分」。刑罰與保安處分在法律設計上,應屬兩個平行而無輕重之別的法律效果,惟因刑法保安處分與「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的「強制工作處分」,以及前「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的「管訓」或「矯正處分」(自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施行後,已改稱為「感訓處分」)等的處分場所及其執行,均委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設置「職業訓導總隊」,辦理執行。 2.本會電德國人權協會,協助遇羅錦申請庇護∕本會關心於本年三月間在德國申請政治庇護之大陸女作家遇羅錦,特於四月十六日電德國法蘭克福國際人權協會,請求其協助。該會已於四月廿一日函覆將協助遇羅錦取得政治庇護,並對西德政府批准其申請一事表示樂觀。 3.本會分電美國國會議員,促請注意大陸人權狀況∕本會杭理事長於五月二十二日分電美國會議員甘迺迪、索拉茲,派爾,和李奇等四人。理事長在電文中告訴甘迺迪等,彼等在美國會組織所謂「臺灣民主委員會」,如確係基於對臺灣民主政治之關心,則值得歡迎。 4.本會馳電澳洲二人權組織,協助中共女藝人投奔自由∕本會關心在澳洲投奔自由之中共女藝人王月清,特於五月二十二日致電雪梨國際特赦組織澳洲分會及世界自由聯盟主席皮爾遜,請求他們注意此事發展,並提供必要協助,以協助該女藝人達到其選擇自由生活之目的。 5.本會致電韓國人權聯盟,協助中共青年投奔自由∕本會於獲悉十九名中共青年乘船至韓 投奔自由事,分別於六月十七日、六月十九日兩度致電韓國國際人權擁護聯盟會長金連俊,籲請該會作緊急查證,並促使韓國當局給予他們合乎人道的待遇。
起訖頁 2-2
刊名 人權會訊  
期數 198606 (25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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