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發的P2P網貸集資詐騙案決定了在P2P網貸領域要準確理解與適用集資詐騙罪,必須基於已宣判的案例進行深入分析。實證表明,司法一般基於客觀行為事實來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其中“滅失性處置”“借新還舊”被直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僅憑“將集資款用於維持平臺運營”不足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客觀行為方面,“詐騙方法”只可實質限定,而非局限於幾種特定手段,具體判斷立足於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即可,此外對集資行為的“非法性”宜作實質理解;犯罪數額認定上,司法遵循“實際所得”標準,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且不扣除犯罪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