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比特幣誕生以來,涉加密貨幣的交易規模急劇擴大。在此背景下,2018年2月27日德國聯邦財政部基於歐洲法院對“Hedqvist案”作出的判決內容發布公函,對涉加密貨幣的增值稅徵收作出規定。其內容主要涉及加密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兌換交易、加密貨幣作為對價時的交易、“挖礦”、運營加密貨幣“錢包”及交易平臺等行為的增值稅徵收規則。本文主要對該公函的內容與背景進行介紹,另外還梳理了德國實務界對“公函”規則的相關評價。需要強調的是,該公函未認定加密貨幣屬於德國的法定支付手段,德國唯一的法定支付手段依然僅限於歐元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