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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1 No.16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消費者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新車,並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可否適用購新車汰舊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答: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自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進一步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規定,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得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以,購買新車至完成報廢中古車兩者間,皆應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如為前例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則無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起訖頁 57-5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831 (41:1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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