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民國(下同)105年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106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該法第1條第1項表明其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對於我國稅納人權保障是一大進步。其中第17條有關稅捐行政救濟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部分,對於納稅者權利保障是否足夠?是否有加以修正之必要?本文就第17條的適用範圍加以探討並提出建議,認為應該適當修法,將復查程序納入一體適用,讓稅納者行政救濟之權利保護更為周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