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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1 No.12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公司持有銀行信託帳戶並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106年度經獲配利息、股利及贖回部分有價證券及基金而產生增益,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答: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公司基於資金運用考量,於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以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之投資收益或贖回時之交易增益。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公司易疏忽漏報,或誤以為係屬免稅所得而未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並處罰。進一步說明,雖然出售國內基金或有價證券產生之交易所得,係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即免稅所得而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惟投資標的若為國外有價證券或註冊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共同基金,除所獲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外,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不得視為免稅所得。
起訖頁 45-4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630 (41: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納保法施行後之稅捐申報──論納保法第7條第8項但書之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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