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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人Q&A Vol.41 No.10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中古車商銷售舊乘人小汽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得那些進項憑證?答:中古車商銷售其向個人、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現行規定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購入成本/(1+5%)×5%,但依規定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05年5月間以新臺幣(下同)472,500元(含稅),向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一部,並取得買賣合約書,嗣於106年9月間以367,500元(含稅)虧損售出,因此應於銷售當期(即106年9-10月期)申報銷售額350,000元、銷項稅額17,500元,並申報進項金額450,000元,進項稅額22,500元,惟依規定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是僅得扣抵銷項稅額17,500元。
起訖頁 44-4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80531 (41: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納保法──核實課稅與推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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