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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探討原住民族自決權法令與現況檢討(下)
並列篇名
Analyzing the law regulating the aboriginal self-determination rights and reviewing relevant implementations in Taiwan by probing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Part II)
作者 王榮忠暨研究團隊
中文摘要
在原住民自治區的設立仍有爭議情形下,原住民自治區的「經費財政收入」規定,於立法院待審的「原住民自治法(草案)」第59條第2項規定,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收入」等十餘項。若從實務運作層面以觀,以上列舉的收入的項目,徒有「海市蜃樓」或「畫餅充飢」疑慮,難以支應原住民自治區內「原住民自治政府財政自主」需要。退而言之,即使「稅課收入」與「工程受益費收入」悉數提供原住民自治區財政運用,亦在財稅課徵作業正當性的考量,亦有適法性討論空間。易言之,若原住民族自治區有權直接徵收地方稅,勢必無法與既有的地方政府競合課徵,充其量僅能象徵性的課徵不確定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而上述列舉的稅課項目,依現行政府「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均應「經地方議會立法課徵」或「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始得為之。雖然送審中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設有原住民自治區自治區議會,亦有通過自治條例立法徵課的權限,然而這些「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的納稅人,並非完全是「原住民自治法(草案)」所稱之「自治區民」。
起訖頁 21-28
刊名 人權會訊  
期數 201204 (104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試論人權普世性與相對性之共存
該期刊-下一篇 2011年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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