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規避債權人強制執行其財產,常見債務人移轉自身財產之情形,然自身財產當然可自由處分,惟如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所受之遺產,債務人除拋棄繼承外,如有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無法依其所願任意移轉遺產,故債務人通常會選擇不為繼承登記及分割,此時債權人雖知悉債務人繼承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債務人唯一之資產,則債務人恐須先支付鉅額遺產稅並辦理分割,始得對債務人所繼承之遺產進行執行程序,形同將債務人應納遺產稅及提起訴訟之責轉嫁至債權人身上,若債權人無力負擔遺產稅或無法代債務人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則債權將無法獲得滿足,顯非事理之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