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3年5月31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有攙偽或假冒,必須致危害人體健康,始有刑責;2013年間台灣發生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例如:毒澱粉事件、胖達人香精麵包、劣質米充優質米、高價食用油混入低價食用油等事件,此等事件之發生多因食品業者涉嫌長期使用未經核准之食品添加物或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欺騙消費者,致使民眾健康可能受損、進而影響全民對台灣食品安全之信賴,立法者遂於同年5月食安法修正時,將前述「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刪除,並增加「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