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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訴乃論的「告」與不告不理的「告」觀念的辨明
作者 劉秉鈞
中文摘要
甲妒嫉其同事A老師深受學生喜愛,在校園內印發傳單散布,載稱:A老師道貌岸然,實則生活糜爛,經常暗中召妓。該傳單經輾轉流傳至八卦雜誌社長乙手中,乙未經查證,將傳單刊登發行,B學生為A老師抱屈,具狀向地檢署告發甲、乙觸犯加重誹謗罪。試問:(一)檢察官受理分案後,傳喚A到庭,A表示其不想傷害同事,只要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可否將甲、乙一起提起公訴?(二)若A事後發現,甲在散布傳單同時,並就相同內容書寫網誌,廣傳網頁與人分享,認甲此舉不可原諒,就甲利用網路誹謗之行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公訴,法院未就甲在校園內散布傳單誹謗之行為併予審判,是否適法?
起訖頁 24-25
關鍵詞 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追訴條件顯在性事實案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11 (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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