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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011 (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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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訂和解契約之效力
作者
林誠二
中文摘要
甲受僱於A公司擔任貨運司機工作。某日,甲於送貨途中因闖紅燈而不慎撞傷行人乙,導致乙身體多處受傷,乙事後向甲、A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訴請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本案經法院審理尚未確定判決前,法院心證為乙之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惟甲、乙未經A之同意私下達成下列內容之和解。試問:A對乙分別應負多少數額之賠償責任?(一)甲唯恐乙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乃同意賠償乙八十萬元。(二)因甲事發後態度誠懇,乙乃同意接受十五萬元之賠償金額。
起訖頁
18-19
關鍵詞
連帶債務
、
限制絕對效力
、
和解契約
、
內部求償權
、
相對效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11 (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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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善良風俗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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