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接獲申訴案件,即發函給業者請其依《消費者保護法》於14日內處理回覆。業者函覆該產品為明星商品,保存期限為3年(未開封),惟必須是以置於正常適當之環境下保存為前提,因此業者在包裝上已有清楚標示提醒消費者「請置於陰涼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而本案之消費者係於2016年10月間購買,至其提出申訴時間已逾2年之久,因超過商品鑑賞期而無法依相關規定退換貨,由於歷時已久,該產品在過去2年多之時間內係如何保存,業者亦無從查證,在不符業者退換貨規則之狀況下,業者歉難同意消費者更換新品之要求,但業者同時考量此個案之特殊狀況,並為感謝消費者對業者產品之支持,業者願於消費者日後再購買產品時,給予一定條件之優惠,以表示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及解決爭議之誠。本案經調處後,雙方願以和平方式協商處理,最終以提供商品折扣方式解決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