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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新論
201010 (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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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兩岸協議之國會監督:立法院設置「兩岸事務委員會」的法理與實際
作者
吳清水
中文摘要
兩岸關係既然特殊,則如何以特別手段落實憲法規範,即為各憲政機關無可旁貸之責任。行政部門既已在一般性功能組織之外,另設陸委會以統籌處理大陸事務,則立法院為因應此一憲政作為、落實憲政責任,依憲法及增修條文、憲法解釋、法律規範、國會自主原則及國會慣例、談判策略及技巧、組識功能作用等因素,而為內部相應之委員會調整,即為當然之理。因此,在兩岸協議簽署過程中,由代表國民主權原則之立法院特設「兩岸事務委員會」適度參與和監督,以實現憲法託付,應具合憲性、合法性及正當性。
起訖頁
105-135
關鍵詞
世界貿易組織
、
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兩岸協議
、
國會監督
、
特種委員會
、
WTO
、
ECFA
、
Cross-Strait Agreement
、
Congressional Supervision
、
Special Committee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1010 (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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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警告射擊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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