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之父欲將所有資金全數購買農地耕作生產,並讓唯一繼承人之某甲繼承財產時,得依法免繳納遺產稅。然,因保險業務員之招攬,得知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金可免徵遺產稅。某甲之父遂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某甲為受益人,將資金改投保數張儲蓄型保險衍生商品,並以躉繳方式繳交保險費。惟於某甲之父去世後,該等保險金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而導致某甲需多繳近200萬元之遺產稅。雖某甲就此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卻均遭以系爭保險並無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為由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