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宗教自由包含兩個面向: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前者意指宗教信仰者內心活動所能使用的範疇,不受任何限制的狀態,屬於絕對自由的範疇;後者則指宗教自由的行使與表現,包括宗教儀式、建築物、展示宗教象徵符號、穿戴服飾、飲食習慣,與踐行宗教信仰所需之內外事務,內部事務屬於宗教自主之行為,包括推選宗教的領導人、教義製作與教育訓練、外部事務包含組織結社、推展宗教教義與信仰活動等屬之。宗教自由的行使與表現,特別是外部事務,有與社會生活中其他人發生關係的效果,因而屬於相對自由的範疇,於有法律規定事由發生時,基於其必要性理由,即可加以限制,所稱事由,例如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或為保護他人之權利與自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