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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德國債法修正為了將歐盟盟約的指導方針內化為德國本國法,納入了累積長期實務及學說發展之締約過失責任,德國民法第三一一條中將之明文化。本文的目的在於介紹德國債法之新修正規定,認為第三一一條以概括的立法方式,包含契約協商過程中之保護義務、說明義務、中斷協商以及造成契約無效之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第三人之責任,將在締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代理人、中古車商或是專家顧問課予一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最後本文認為在締約過失的責任並不排除與其他請求權之競合情形(如瑕疵擔保與錯誤之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