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製造用以嘲諷國際知名品牌之著名商標的狗咬玩具。上訴人指控被上訴人侵害其商標權的系爭商品,為模仿上訴人之手袋的狗咬玩具。聯邦地方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的商品與上訴人的商品不易造成商標上的混同誤認之虞,因此沒有侵害上訴人的商標權。聯邦上訴法院也認為被上訴人之商品除了有達到嘲諷上訴人之商品的目的外,被上訴人的商品與上訴人商品也因為有不同的行銷通路和廣告,而沒有造成商標上的混淆,而且消費者也很容易辨識出被上訴人之商標與上訴人之商標間的區別。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狗咬玩具造成其商標淡化的指控,聯邦上訴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之商品顯然有達到嘲諷上訴人之商品的目的,並沒有淡化上訴人作為顯示商品來源之著名商標的顯著性。聯邦上訴法院基於不同理由,確認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