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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裁定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暫停執行,緊接著又於八月二日又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園區停止開發行為,此為台灣環境訴訟史上重大之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早於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一一一七號判決將環保署就中科三期七星園區「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結論撤銷,經環保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十號判決駁回該上訴而告確定。但二八年當時環保署並未即時要求中科管理局及業者停工。從表面上看,此一事件似乎是環保與經濟的拉鋸戰。然則細看上開判決文及裁定,法院所作成的決定,並未觸及環境影響應如何進行,或產業政策應如何釐定與執行,而僅是要求行政機關,包括中科管理局、環保署、國科會應該如何按照法律的程序執行職務而已。但此些判決卻被行政機關誇張地提升至產業與環保衝突,甚至出現國家產業競爭力落後或失業率持續升高,都應由法院負責等語。但細究此一現象,行政法院所為之判決,確實也是民主憲政體制中,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互相制衡。此一事件涉及以下爭點:一、國家權力的本質為何?二、司法權的角色為何?三、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判斷有審查權限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