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消滅時效制度的主旨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於行使權利者進行制裁,從而使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化。歐洲合同法中的消滅時效形成較為完備的制度設計,體現了當代消滅時效制度在縮短普通時效期間、統一時效期間、提高期間開始的主觀獲知標準等方面的發展趨勢。中國大陸現行時效法由於理論積累和立法經驗所限,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本文試圖對歐洲合同法中的消滅時效制度的發展和主要規則進行考察,並與中國大陸訴訟時效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以期對其未來的制度完善有所助益。本文為執行中國政法大學交叉學科建設專案「比較法學與區域一體化」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