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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著作權實務
作者 簡秀如曾鈺珺
中文摘要
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亦即,於出資聘請他人為著作時,如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法應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則享有該著作之利用權。此處之法律問題是:倘若出資人因故未給付報酬,受聘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要求出資人於履行給付義務前不得利用其著作?
起訖頁 8-9
刊名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期數 201901 (2019:1期)
出版單位 理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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