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自1967年,因臺北市人口已達一百萬人以上,乃依直轄市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由行政院會議通過改制直轄市,是即臺灣第一個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亦因人口已達一百萬人,復依上揭法規定,在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改制直轄市,為臺灣第二個直轄市。2010年,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市與高雄縣,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程序,經行政院核定改制為直轄市,分別訂名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2014年,桃園縣亦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核定改制為直轄市。因之,臺灣已由二個直轄市,擴增為六個直轄市,俗稱「六都」,已使中華民國在臺灣有發展成為「都市國家」(urban state)(紀俊臣2016:29-31)的生態特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