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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來新聞報導,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擬將鄉(鎮、市)長由現行民選改制為官派;據悉彰化縣亦擬於月中中彰投聯合區域治理會議時,提出類似條文,建請中彰投黨籍立委連署提案。經查鄉(鎮、市)長擬改制,由縣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即俗稱官派),早在民國八十五年國家發展會議朝野即形成共識,次年內政部已完成省縣自治法修正案,並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卻未送立法院。如不是為減緩第一屆省長宋楚瑜聲明辭職後慰留的政治衝擊,臺灣各鄉(鎮、市)早已改制,鄉(鎮、市)不再是自治法人,鄉(鎮、市)是一個行政區劃;鄉(鎮、市)公所係縣的派出機關,自然鄉(鎮、市)長即由各該管轄縣長依法任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