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1月25日,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以來,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的建構,即隨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的鞏固和落實,而成為學界論述的聚焦。誠然自治權限的確立,其指標之一,即在於「府際關係」(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IGRs)的是否理性設計;甚至是否建構「府際治里」(intergovernmental governances;IGGs),亦成為主要評斷指標之一。地方制度法第21條雖已有府際關係的概念,但條文規定尚不夠多元;即使該法第22條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