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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離島治理之法律保障制度:以大溪地(法屬玻里尼西亞Polynésie française)為例
作者 吳秦雯
中文摘要
法國自中世紀以來,一直是個偏向中央集權的單一國而非聯邦國,只有在法國大革命之後,曾經短暫地賦予地方較大的權力,隨即恢復中央集權之制。從法國大革命後的第一部法國憲法(la Constitution du 3 septembre 1791)開始,即樹立中央集權體系一條鞭之制度,並將地方區分為層級化的組織,每一級的行政組織,都由中央直接派員進行行政事務之管理與統治,但同時也有由地方人民選舉之議員組織地方議會,職司若干地方事務之討論。因而在中央與地方之關係上,地方長期以來偏向是中央的「分支」,欠缺如同聯邦國之各邦或各州之獨立自主的自治地位。這樣的情況一直到1982年才因為通過新法(1982年3月2日的大區、省、市鎮權利與自由法;la loi du 2 mars 1982 relative aux droitset libertés des communes, des départements et des régions)展開第一次的地方分權(la décentralisation)而有所修正。不過,對於法國地方治理而言,2003年透過修改憲法,不但更進一步地肯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與職能,也直接在憲法上確立法國「離島」地方自治團體的特殊性。但首先必須先釐清何謂法國「離島」地方自治團體?
起訖頁 16-34
刊名 中國地方自治  
期數 201809 (71:9期)
出版單位 中國地方自治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韓國濟州特別自治道自治發展政策評價——基於濟州特別自治道特別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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