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之少年犯如果沒有妥善處理,極可能成為明日之成年犯;換言之,如能有效解決今日之少年犯罪問題,便為明日之成年犯罪問題解決了一大半。台灣自1999年設立少年矯正學校,希望將少年矯正機構全面學校化,給少年犯罪者教化矯正、教育與保護,但因諸多因素,使全面學校畫受阻,少年犯罪矯正機構呈現「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之現象。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此兩種機構均是以傳統矯正模式做為設置依據。根據傳統刑法理論(絕對理論、相對理論及綜合理論)所導引出的少年犯罪矯正處遇模式包括醫療、調整與整合之矯治模式、正義模式、司法修復模式及懲罰模式等,其立論基礎則是為了實現社會正義或防衛社會。惟這些理論模式是否能有效矯正教化少年犯罪者?少年犯矯正處遇政策是否有轉向可能?值得省思。本文以人權防衛論觀點,提出刑罰權的唯一目的是防衛人權,別無其他目的。人權防衛是一種雙向的概念,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權;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侵犯人權。此論者認為,現存刑罰理論希望犯罪人被監禁後能復歸社會,結果是使他們復歸原來的犯罪社會,並無法有效阻止犯罪行為之再發生。人權防衛論認為教化犯罪人是希望他們復歸善良的人性,使其從心改變,知恥而不再犯罪,企圖為未來少年矯正處遇找出新的思考及處遇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