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透過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改革的引子,分析敬老生活津貼的定位並非強制性基礎年金,而應該是社會救助。當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沒有立法設立社會保險法制時,國民不能本於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依據,取得原始給付請求權,要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履行給付義務;反之,社會救助領域涉及最低生活所需資源時,國民基於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155條老弱殘廢之扶助與救濟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對社會救助應優先編列預算,取得原始給付請求權。但是給付條件與金額,仍然交立法者決定之。社會救助被歸類給付行政之一環,按釋字443號創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原則上無須有法律保留的適用,但涉及重大公益的實現時,例外須有規範密度較鬆的法律或法規命令的依據。新竹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發放作業注意事項實為行政規則,不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強調重大公益的實現,應有法律保留的適用的要求,應盡速通過新竹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