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臺灣宗教團體法律地位及其活動自主性深遠的「宗教團體法」,雖歷經內政部主管司(民政司)長達二十年的努力,四進四出立法院,均因朝野政黨受到宗教團體的政治壓力,而未克完成立法。此次像在慈濟基金會因購置房地產、財務不夠透明等因素,深受大眾媒體關注,始又掀起制定宗教行政法制的輿論。內政部在立法院的建議下,旋即提出最新的起草版本,於2015年5月7日部務會報通過後,即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復於2015年6月18日,第3453次會議修正通過內政部所起草之宗教團體法草案。隨之,於2015年6月2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至期在最短期內完成三讀,公布施行。關於此次新修正版本,最具特色之處,即是參酌日本「宗教法人法」立法例,將各類宗教團體均設定為「宗教法人」,此條採組織實體說的法人建置。由於宗教團體條以專法賦予法人地位,不經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既便民又簡化。相信該法案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後,各該宗教團體辦理法人登記之意願可相對提高;即使不辦理法人登記,亦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另核發相關證明,以明定各該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此外,該法案仍維持最初版本的「宗教自由」原則,採「低度立法」的立法模式,希望宗教自由可獲致絕對保障,而宗教團體的自治原則,旨在建構信仰自由原則,以及宗教團體的特殊組織性,從而呈現臺灣的宗教自由國家憲政特色,以及維護宗教自由憲政原則的貫徹和和實踐,並不是遙不可及之事。因該法案條劃時代的法制建構,相信國人能以關切的心看待;更以期待的心促成。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