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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實例研析:第六講--執行業務者課稅與工作權保障(上)
作者 黃士洲 (Shih-Chou Huang)
中文摘要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將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稅基之客體「所得」,列舉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農林漁牧、財產交易、競賽及機會中獎、退職所得等九種類型,並輔以概括的其他所得,各類所得適用的課稅要件、基準有些許不同。以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來說,首先第十一條列舉如律師、會計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為執行業務者;其次,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額之計算得減除房租、折舊、成本、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且至少設置日記帳,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費用列支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並授權財政部頒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下稱「查核辦法」)與「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依查核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時,可提供帳簿憑證,依帳載核實認定所得額,如未提供帳簿憑證,稽徵機關得按母法第八三條,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相對於執行業務所得可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第三類的薪資所得則直接規定以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第四類的利息所得也無明文規定得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
起訖頁 77-88
關鍵詞 量能負擔原則薪資所得客觀淨所得課稅原則權責發生制執行業務所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09 (9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票據法:第二講--票據行為之要件
該期刊-下一篇 禁止地下電台的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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