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積極協助著作權人防制網路傳輸所造成之著作權侵害,本文乃分析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第五一二條所規範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件及其相關之著名案例,對照我國於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所增訂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即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四至之十二)之條文內容、立法說明及智慧財產局就該等條文爭議所擬之問答集(Q & A),檢討其是否合理明確,並進而提出增訂、修改或刪除之建議,期能令我國著作權法所增訂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免責事由之條文及其相關之實施辦法與函令解釋之文意清楚且內容完備,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樂於遵循配合,並兼顧網路使用者之意見表現自由與個人資料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