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雜誌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選定當事人制度之變革兼論團體訴訟
作者 姜世明
中文摘要
現代型紛爭可能有大量被害人,現有共同訴訟制度與選定當事人制度無法克服新型訴訟難題,因此九十二年修正民訴法(以下同)修正選定當事人制度。立法過程固曾參酌美國集體訴訟、德國團體訴訟立法例,但立法理由未見引用,且條文內容與各國未盡相同,實為我國法特色。德國團體訴訟,提起訴訟之原告限有權利能力之公益團體及合格組織,該判決效力主觀範圍,原則上僅及於該起訴之團體,不及於被害人。美國集體訴訟之判決效力則一律及於所有成員。至於訴訟賠償計算與舉證責任問題,美國給予法院舉證責任減輕方法。但是否應減輕有爭議。我國選定當事人制度,屬於任意擔當。其制度源自基於信託法理之英國法上代表訴訟,故與德國及美國均不相同。在多數共同利益人之制度設計之選擇,基本上係在承認個人權利處分權應受尊重之前提下進行。我國選定當事人之制度變革,為共同利益人全體選定限制之放寬,及被選定人權限擴大之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一性質屬於選定當事人制度機能擴大。有疑義者為:消保法第五十條之制度將如何定性?適用難題為:多數利益不能以團體多數決,即提起訴訟,而任判決效力及於反對之人。第四十四條之二為選定當事人制度及併案制度,有紛爭解決一次性意義。該制度與消保法五十四條類似,功能上應加以擴張。第四十四條之三公益法人不作為訴訟,性質與德國不作為之訴相類似,訴訟種類多樣,於民訴法中為統一性規定,有其困難。
起訖頁 8-26
關鍵詞 團體訴訟集體訴訟民事訴訟法公益法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305 (9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禁止與緩和從德、日新法檢討我國新制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