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也明訂「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由此可知,婦女人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然而,受到傳統文化中「男尊女卑」的價值意識影響,加上一般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角色分工模式,導致在現代社會中,即使許多女性受到高等教育程度,仍舊無法像男性一樣公平的參與社會,讓婦女的「工作權」與「政治參與權」明顯的受到婚姻與家庭中之性別角色分工的影響。聯合國自1975年宣布「婦女十年,直到在1995年在北京舉行的婦女高峰會中提出「北京行動宣言,開啟了性別主流化的觀點。所謂「性別主流化是指婦女人權是人類基本的權利;因此,聯合國要求世界各國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在制訂各項公共政策或討論各項與婦女權益有關的議題時,都必須將性別平權的概念納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