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是政治人權?恐怕爭議會很多。不過,儘管如此,政治人權至少應該包含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s)。也就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n)。從政治權利的發展歷史來看,普遍選舉權(the univer sal franchise)被看成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要件。尤其,西方民主國家,以有公平公開的選舉,所產生的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為基本要件,試問如若沒有由所有公民,透過普通選舉權的行使,形成代表民意統治國家的代議政府,何能有所謂的民主?但選舉權及罷免權的行使,乃是間接的政治權利,有選舉必有罷免,罷免是召回(recall)的意思,所以罷免權在英文就叫做recall。不過,無論如何都是針對間接的代議政府。創制、複決權,才是直接民主的政治權利。人民可以針對政策、法案進行創制與複決,一方面補代議政府之功能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對代議政府的一種牽制。但公民權行使的前提,是以自由權、平等權為前提。民主政治的一個大前提是自願主義(voluntarialism),自願主義或可稱為免受干涉主義。也就是說民主國家中,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是他們自動自發地去行使,而非在強迫或干涉之下去行使。所以,公民權行使的“自由”前提,指的是公民的自主性(autonomy)。而自主性是指免受干擾,特別是政府或任何公權力的干擾或干涉(intervention)的程度。此即自由化(Liberalization)所欲追求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