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是人所共有的特質,擁有這種普遍人性的個人,受到種種生理的與心理的因素影響,和所生存的環境交互作用,形成了有個別差異的人格。人格對個人而言,是獨特的、複雜的、統整而持久的。任何人都必為自己要求得到平等的待遇,因之,尊重不同個人的人格,並承認不同個人的人格平等,是人權的真義。因為人性有身心方面的生存與自由發展的需要,人格的差異有被尊重和平等對待的要求,乃衍生出各方面的人權。如經濟人權、政治人權、社會人權、教育人權等。這些用以保障不同層面需要能得到滿足為目的的人權,在基本上必須以法律為手段,才能使人性的共同需要和人格的個別差異得到維護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