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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2015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分析報告
作者 彭淑華
中文摘要
兒童福利(child welfare)為社會福利的主要領域之一,也就是以「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所實施的社會福利服務。若自廣義角度觀之,兒童福利係以全體兒童之成長與發展為主,以發展或制度化取向為原則,採取積極性、發展性、預防性、全面性之福利作為,保障所有兒童之各項基本權益,並兼顧成長發展需求的一項福利服務。若自狹義角度觀之,兒童福利係以特殊需求兒童之特定需求為主,以殘補或最低限度取向為原則,採取消極性、保護性、補救性、問題解決性之福利作為,以保障弱勢兒童之權益,提升其生活福祉之一項福利服務。兒童福利的實施領域包含甚廣,但是對兒童這個服務群體的界定,則各國看法有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18歲以下之人。我國於1973年訂定「兒童福利法」時即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未滿12歲,至於12歲至未滿18歲者,在我國即界定為「少年」。基本上,我國一向以12歲為分界點,未滿12歲者稱為「兒童」,12至未滿18歲者稱為「少年」,雖然相關法規意欲整合未成年之服務對象與服務內涵,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有關「兒童」之法律上定義仍以未滿12歲為主體。
起訖頁 7-16
刊名 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期數 201512 (2015期)
出版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壹、2015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研究方法說明
該期刊-下一篇 參、2015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德慧調查報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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