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2018年5月2日全文修正通過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即著手進行相關新制之法規命令制訂,並已於2018年10月9日依據母法第12條第3項、第17條第4項及第11條第2項之授權,公告「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草案、「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草案及「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草案,以就通報、回收處理與追蹤追溯提出具體落實之細部規定。其中「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草案主要是規範有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時之通報對象、通報方式及通報期間、應通報之內容、相關文件資料之保存期限,及涉及個人資料時之處理原則。而「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草案則係將化妝品回收作業設定分級及不同回收等級應遵守之時程、處理方式及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