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最高行政法院於員工自主延長工班時,雇主是否負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義務,作出若干重要判決。同時,2018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亦針對此議題進行討論,惟其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所不同,本所試以下述假設案例分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2018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果如下一、案例說明及法院見解:A公司與員工B約定每日工時8小時,延長工時自18時起算,並以0.5小時為單位。2017年1月間某上班日,A公司未指派員工B延長工時工作,亦未指派乙超量業務限期完成,員工申報加班功能正常運作未受阻礙,員工B卻未依工作規則規定,於A公司差勤管理系統事先申請加班,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即於18時至20時自行在A公司處理公務(員工出勤記錄亦記載員工於20時離開公司),事後亦未補辦申請,由A公司追認受領,A公司有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