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般人而言,市場的概念就像是一個交易商品的場所,而商品被認為是有交易價值的物品。從法律的觀點來觀察這些交易,看到的是權利(尤其是財產權)的流動。但對於(有時顯然不相容於財產權的)隱私權是否具有可交易性(tradability),則是值得懷疑的,畢竟法律人朗朗上口的隱私權核心定義就是Warren與Brandeis早在1890年提出的「獨處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此種獨處的權利看似是一種固有的人格權,難以成為交易標的,然而隱私的概念隨著社會與科技的發展,其範圍早已不侷限在獨處的權利,但也因為權利內涵的擴張,各界對於隱私權的定義莫衷一是,造成討論上的困難與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