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是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之一,被徵收土地的補償地價,過去係以兼負課稅功能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加成補償基準,但因其屬大量估價之估價方法,未能考量土地個別因素對價格之影響,常使民眾無法信服所獲補償符合市場價值,爰此,內政部遂於101年1月4日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並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故二種價格之查估方式就此脫鉤。因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與公告土地現值查估方式各有規範,導致二者雖皆為土地價格卻有所落差,本文嘗試分析兩種查估方式產生價格差異之原因,並期在分析中提出建議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