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11月6日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公布,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中僅處罰性交易的賣方,並未處罰買方的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雖社維法已於100年11月6日修正公布並實施,授權由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專區內之性交易不罰;專區外之性交易則娼嫖皆罰。但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任何地方政府設定所謂的「專區」,也令人質疑政策制定及修法之意義何在。以下將從台灣禁娼的歷史脈絡與女性主義對性產業的爭論談起,以一個從事婦女工作多年的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角度,來看社會政策可能的爭議及「我們」這群社會福利政策的執行者對於「她們」這群性工作者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