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於96年3月公布,子法「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24條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12條均規定辦理測量業務之儀器均應定期送校。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儀器校正制度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97年成立「測量儀器校正實驗室」(Survey Instrument Calibration Laboratory,SICL),積極建置相關測量儀器校正系統及發展符合國際校正實驗室認證規範ISO/IEC17025之品質管理系統,於98年11月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提出校正實驗室認證申請,並於99年3月10日通過TAF校正實驗室認證,實驗室編號2218。 |